餐饮公司有总公司分公司,帐务独立核算,所得税是合并征收,请问下比如收入在总公司,开票在分公司,或者付款在分公司,对方开了总公司或别的分公司,这样可以么
蓝精灵
于2021-11-18 16:49 发布 2019次浏览
- 送心意
家权老师
职称: 税务师
2021-11-18 16:51
分公司如果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就可以代总公司付款,分公司如果是独立核算单位,就不可以代总公司付款。对客户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般要对应:由总公司付款,这是收票单位必须与付款单位一致的要求所规定。
分公司与总公司如果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汇总后统一纳税的,进项税金可以由总公司抵扣。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并且分别纳税的,两者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则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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