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吴月柳

职称会计师,精通全盘账务处理,金碟与用友软件操作

2017-02-07 15:00

现金结算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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