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非金融机构,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投资持有乙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乙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2020年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3000万元,年度利率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为6%。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出具了双方适用税率的证明。税务机关认为乙公司向关联方借款,计算可税前扣除利息时,本金不得超过股权投资的2倍。因此乙公司当期利润应调增60万元(1000×6%),补交企业所得税15万元(60×25%)。税务机关的主张是否正确?
文11
于2021-11-23 20:06 发布 8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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