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1-11-25 16:37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设立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伙人超过2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字;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人数在5人以上;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5、有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字;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全职实习;




3、在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境内的从业经历不少于3年:




(一)审阅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企业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项的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在成为合伙人、股东前1年内,没有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被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决定拒绝、不批准或撤销。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总会计师。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议会计师是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股东。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原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入手续。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的规定办理退出合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体大小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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