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咨询下您,出口发票按照当月实际销售给客户的数据确认当月应开出口发票,无法做到出口发票与报关单一一对应,出口报关单货品单价金额(按照实际销售金额/数量进行倒挤)与实际销售单价不一致,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是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给个人消费者,单价会有波动)
小鱼儿
于2021-12-03 11:17 发布 602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1-12-03 11:19
同学你好
这个
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四、为与相关法律表述一致,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将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将原“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将“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改为“监管方式”,并对调整项目的填制要求进行规范。
小鱼儿 追问
2021-12-03 11:32
朴老师 解答
2021-12-03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