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我们公司增值税是按月缴纳。地税是按季度缴纳,那我们公司的计税依据是按月的10万还是按季度的30万呢?
无私的发卡
于2017-02-14 11:10 发布 20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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