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刘琼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12-06 23:31
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在票据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涵义:其一,票据丧失,就可挂失止付;其二,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可见,挂失止付适用于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明确的票据。这一规定的必要性不难理解。因为首先,挂失止付本身是为了防止付款人将不应支付的款项支付而设立的,如果付款人不明确,也就不会发生票据被支付的后果,当然也就不必挂失止付了;其次,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就是票据的付款人,倘若付款人尚不明确,那么挂失止付向何人提出?所以前提是:未记载付款人及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明确的的情况下,不适用挂失止付。
填明现金字样和的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无论谁持有,随时可以进账的,必须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没有付款人无法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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