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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萍
于2021-12-16 17:40 发布 2745次浏览
刘艳红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12-16 17:40
同学,您好,这种不可以用的,需要重开。
徐晓萍 追问
2021-12-16 17:50
为什么呢,请老师解释一下,什么依据
刘艳红老师 解答
2021-12-16 17:5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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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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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萍 追问
2021-12-16 17:50
刘艳红老师 解答
2021-12-16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