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装修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2×19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为期3个月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5000元,装修费用每月末按完工进度支付。2×19年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后,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为25%;乙公司按完工进度支付价款及相应的增值税款,截止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为完成该合同累计发生劳务成本100000元(假定均为装修人员薪酬),估计还将发生劳务成本300000元。 假定该业务属于甲公司的主营业务,全部由其自行完成;该装修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确定履约进度。
孤独的紫菜
于2021-12-19 21:44 发布 379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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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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