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拟于12月以5亿元从A公司处收购一笔B公司的7亿不良债权后进行重组,签订《债权收购协议》和《债务重组协议》,我公司为债权人,A公司为债务人。《债务重组协议》约定:1、此债务期限3年;2、以7亿为本金每年5%利率收取利息;3、分期归还7亿的本金。 7亿-5亿=2个亿的折价收益税务问题。 所得税:2个亿的折价收益纳税的时点,是在签订《债权收购协议》时确认,还是在实际全额收回时确认,或是其它时点,或是可以递延,或是可以分摊到每年,或是不同的时点纳税金额不同?
rainbow
于2021-12-23 11:55 发布 565次浏览
- 送心意
派大星老师
职称: 税务师
2021-12-23 15:33
您好,学员:
1、以债务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进行的企业重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来处理,即根据企业税法条例,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不用全额进行缴纳申报;
2、对于纳税义务的发生,个人理解不是以债务重组协议签订的时间,而是以债务重组时,债权债务转让的协议签订发生效力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