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非黄金饰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 我想请问下如果收回的材料以35000用于销售,支付加工费的分录是不是和继续加工的分录是一样的 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是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_应交消费税 贷:委托加工物资 那如果是这种情况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应该怎样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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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12-24 08:20 发布 6206次浏览
- 送心意
张壹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12-24 08:33
你好,收回加工成品分录是这样的,对方代扣代缴消费税为(20000+7000)/(1-10%)*10%
收回后出售计算消费税35000/(1+13%)*10%
最后交消费税为出售计算的消费税减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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