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S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100元/标准条)及雪茄烟。本年5月甲卷烟厂发生如下业务: (1)从烟农手中段进烟叶,支付烟叶级价款110万元并按规定支付了10%的价外补贴,将其运往A企业委托加工烟丝;向A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3万元,该批烟丝已收回入库,但本月未领用。A企业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2)从乙企业(主营业务为烟丝的生产和销售)购 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39万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和丁企业(主营业务均为烟丝的生产和销售)进烟丝,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共计280万元(不含税)。 (4)进口批烟丝:支付货价300万元、经纪费15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35万元,卷烟厂完税后,海关放行。 (5)以成本为350万元的
彩色的蜻蜓
于2021-12-25 10:29 发布 24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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