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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ng
于2021-12-28 16:26 发布 2841次浏览
王晶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1-12-28 16:26
你好嗯嗯,可以不用发票,如果不能取得发票的话
Aling 追问
2021-12-28 16:27
税法文件
王晶老师 解答
2021-12-28 16:30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之八十五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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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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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ng 追问
2021-12-28 16:27
王晶老师 解答
2021-12-28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