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也属于非对话方式,但意思表示是在发布公告时生效,而不是到达相对人时,这个理解不对吗
张晶晶
于2021-12-30 00:03 发布 1279次浏览
- 送心意
勇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经济师
2021-12-30 00:14
特殊规定特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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