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外购一批木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税额8万元;将该批木材运往小规模纳税人乙企业委托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3万元,支付含税委托加工费4.12万元。乙企业代垫辅料不含税价值1万元。甲企业本月收回60%。假定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请问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消费税委托加工行为,如构成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为多少?
动听的小鸭子
于2021-12-30 12:49 发布 5552次浏览
- 送心意
乔乔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12-30 13:00
你好,同学
(1)委托加工生产方式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上述行为是属于委托加工行为。
(2)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50+1+4.12/1.03+1)/(1-5%)*5%*0.6=1.7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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