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向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另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
快乐的香水
于2022-01-01 09:07 发布 25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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