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
易骐昊
于2017-03-03 03:16 发布 2642次浏览
- 送心意
吴月柳
职称: 会计师,精通全盘账务处理,金碟与用友软件操作
2017-03-03 12:27
请问私车公用,与公司签订无偿租赁协议后,车辆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全部可以税前抵扣?有的说保险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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