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易 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2-01-10 18:0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作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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