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允许生 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 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请问:这个政策现在还适用嘛?
喵喵
于2022-01-14 13:47 发布 395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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