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帐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其中有一条是“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其中“确凿证明”具体是指哪方面?税局针对这方面要求提供哪些资料?
马莉
于2022-01-19 10:53 发布 1982次浏览
- 送心意
Helen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2-01-19 10:57
同学好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税务局一般认可以上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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