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财税2017年58号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这个政策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因为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无需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对于上家的土地流转行为免征增值税成为切切实实的优惠政策,属于终端免税。 请问必须是:接收方是农业生产者并且用于农业生产,流转方才可以免税吗?如果接收方是一个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又将土地流转给农民,请问,转让方将土地转包给农业公司,转包方也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娟
于2022-02-10 17:14 发布 9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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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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