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大贺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2-02-16 11:08

你好同学,是的
是的。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为了奖励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而报销的部分学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发放时,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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