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有A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年度利润总额10万,累计经营所得14万,周某已预缴税额2500元,另有B企业为合伙企业,周某占股60%,2020年年度利润20万,累计经营所得25万,周某已预缴4500元,假定周某无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为12000元,无专项扣除和其它扣除,为支援疫情防控,个人向广州市红十字会捐赠5000元,请问周某年度汇算清缴应补多少税额?
梅
于2022-02-18 11:00 发布 476次浏览
- 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2-02-18 11:24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汇算清缴应补税额=(100000+200000*60%-12000-60000-5000)*20%-10500-2500-4500=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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