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五子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2-02-23 01:34

你好!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二)政策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政策执行期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020-12-15 23:47

小五子老师 解答

2022-02-23 01:34

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残保金缴纳。两个方面。

梦醒时分 追问

2022-02-23 20:37

劳务公司享受这方面的政策吗?

小五子老师 解答

2022-02-23 20:38

也享受的,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12366,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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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二)政策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政策执行期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020-12-15 23:47
2022-02-23 01:34:39
你好;   比如 优惠1:增值税免征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 优惠2:个人所得税减免 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取得经营所得,减征 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取得经营所得,减征 100%的个人所得税。 1 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税收优惠 优惠1:增值税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1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5%(含1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5%(含1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1 优惠2: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 优惠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30%(不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30%(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2人(含12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优惠4:残保金优惠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022-04-01 11:35:43
同学你好,是有的,公司的残疾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需注意单个残疾员工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超过9万元。
2021-09-13 20:54:51
你好!这个每个地方不同,你要问当地税务局。
2017-10-17 12:00:25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其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可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2000元的限额,逐年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如果纳税人应缴纳的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低于减免税的限额,则只需缴纳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不得超过该限额;而如果应缴纳的实际税款高于减免税限额,则只能享受该限额内的减免。
2024-05-22 10: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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