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潘潘老师

职称管理会计师 财税师

2022-02-24 20:32

你好,你可以参考会计发票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百度都可以查
附件是根据企业业务经营所规范要求!业务的实体证据链依据!有外来原始凭证和内部,符合经济业务的原始单据!

老杜杜 追问

2022-02-24 20:40

发票管理的文件在哪里可以查询呢?电子税务局还是财政部的几号准则?

潘潘老师 解答

2022-02-24 20:43

百度可以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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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20:32:55
没有这个 你可以在淘宝上搜索一下,有卖的。
2019-06-12 13:44: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   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   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   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   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   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   2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五条 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   (二)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   业;   (三)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   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   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   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   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   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四)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   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3   第九条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   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   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   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   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十条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郁闭前发   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   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 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   费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条 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   定。   第十四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   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   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五条 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   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   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   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   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   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   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   因素:   (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   等;   5   (三)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   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   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第二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   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有   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   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   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   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   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   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   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   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确定。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   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6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   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   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   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   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   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   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   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   的账面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   7   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   值。   (二)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以及各类生产   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   备累计金额。   (三)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   (四)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   的下列信息:   (一)因购买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三)因出售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四)因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五)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六)其他变动。
2017-09-20 17:08:45
您好,从2007年开始的。文件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2017-04-01 11:06:57
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
2019-05-25 14: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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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原理 在增值税结转过程中,“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的明细科目需要进行结转,最终将余额结转到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科目。 减免税额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增值税额,在账务处理上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结转,以准确反映企业的增值税情况。 二、具体账务处理 首先,将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各明细科目进行结转: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100W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90W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转出未交增值税 8W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减免税额 2W(将借方的减免税额结转到贷方) 然后,将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转出未交增值税” 科目余额结转到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科目: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转出未交增值税 8W 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8W 三、解释说明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将减免税额从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中转出,结平了该科目下的明细科目,同时将应缴纳的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的金额)结转到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科目。如果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科目有贷方余额,表示企业期末有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如果是借方余额,则表示企业有多交的增值税或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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