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公司于2×19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一幢楼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万元,増值税额为270万元。戊公司购入当日决定将其用于出租。于2x19年10月1日与丁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将上述楼房出租,租期为10年,年租金为 120万元,租金于每年年末结清,同时开具増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当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价格体系,该楼房2×19年年末的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2x20年年末的公允价值为3120万元。戊公司对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上述公司均为増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増值税税率均为9%。戊公司对此业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往前走~
于2022-03-03 11:21 发布 173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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