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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無戲言
于2017-03-20 17:17 发布 607次浏览
清风缕缕老师
职称: 高会、注会、律师、注税;多个会计协会兼职
2017-03-20 18:00
谢谢
清风缕缕老师 解答
2017-03-20 17:56
这个问题挺有意思。 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 营改增之前,将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工程或自营工程,当时不动产工程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得视同销售。营改增后,由于不动产工程也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将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工程,不需要视同销售,而且还可以进项税额抵扣(没有不得抵扣的理由)。 现在要考虑的是,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现在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工程,按哪个数值(指当期购进生产产品的材料的、还是按产成品价值,或者其他,)来分期抵扣呢?税法没有明确,有待税务机关下回分解哟,,,
2017-03-20 18:03
这个还真要税总给出下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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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缕缕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高会、注会、律师、注税;多个会计协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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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缕缕老师 解答
2017-03-20 17:56
清风缕缕老师 解答
2017-03-20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