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03-23 18:01

您好,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式就是背书转让。《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内签章(即盖了企业财务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是目前我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最常见的方法。 
  银行承兑汇票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A公司开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B。那么A为背书人,B则为被背书人。B的直接前手就是A。 B又将此汇票背书给C。那么B为背书人,C则为被背书人。C的直接前手就是B。 此张汇票有可能被背书N次,但是最终的付款行还是开出汇票的单位,也就是A公司的开户银行。 被背书人若是最后一家,则是收款单位,要将此汇票在到期前一个月送开户银行解付。 
  被背书人=收到票据的人 
  持票人=拿着票据的人 
  付款人=有向拿着票据的人付款义务的人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票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也就是说,如果粘单上的第一个背书人是A公司,那么它除了要在粘单第一个背书人栏加盖全套印鉴外,还要在粘单的骑缝处也加盖同样的一套印鉴。注意不要重叠,还要避免因为粘单的厚度导致骑缝处的印鉴有空缺。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 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从中可以看出,签章和背书人名称属绝对记载事项,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银行在受理票据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尤其是在商业票据贴现时。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即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背书过一次如何背书 
  在A公司的公章和私章上面那个被背书人栏用工整字迹填写要背书人的单位名称,然后在背书靠右边那一栏学A公司那样加盖背书人的预留印鉴,这样背书以后就可以转让;如果贴现,需要背书人已在人民银行办理过贷款卡,并向贴现银行提供和A公司之间真实的供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才可办理贴现业务。 
  被背书人怎么写 
  “被背书人”栏:填写的是收票人单位名称,也就是汇票即将付给的单位名称。也可空着不填,收票单位可自己填写,票面信息不得涂改,否则失效。 
  下面方框为盖章处,需要盖上财务章和法人章。“年月日”可以空置不填。印章不可盖出方框外,不可盖糊。 
  如果有填写错误、不规范、印章盖糊等情况,需要写一张承况证明,随票寄给收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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