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因受台风“小熊”的影响,杭州突发暴雨,造成水灾,公司06月10日购进的高档香水精受此影响,损失了20%,金额共计152000.00元。求应转出的增值税。
闪闪的期待
于2022-03-10 22:33 发布 865次浏览
- 送心意
bamboo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2-03-10 22:34
您好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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