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年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的指定比例支付给在2×15年7月1日至2×16年6月30日为丙公司提供服务的职工。该奖金于2×16年6月30日支付。2×15年12月31日止财务年度的税前利润为1 000万元人民币。。丙公司估计职工离职将使支付额降低至税前利润的2.5%。因此,丙公司在2×15年12月31日应按照税前利润50%的2.5%确认负债和成本费用,金额为12.5万元(1000×50%×2.5%)。余下的利润分享金额,连同针对估计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作出的调整额, 2×16年6月30日,丙公司的职工离职使其支付的利润分享金额为2×15年度税前利润的2.8%,在2×16年确认余下的利润分享金额,连同针对估计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作出的调整额合计为15.5万元(1000×2.8%-12.5)。为什不乘50%
霏羽
于2022-03-20 10:29 发布 8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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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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