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9年4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不考虑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1)12日,收到A公司发来函购乙材料,并收到其附近来的发票和运杂费凭证,列明贷款20000元,运杂费6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余款1800元也已汇回,存入银行。(2)15日, 销售给C公司商品一批,贷款20万,增值税税额2600,联通与库存现金垫付的运钞费500元,一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承付结算手续。(3)17日,银行转来苏州低工厂托付承付结算凭证,并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夜明甲材料贷款50000元,增值税税额6500元,运杂费凭证一张, 金额800元,材料尚未收到,经审核无误,当即承付。
俊秀的小熊猫
于2022-03-20 14:29 发布 115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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