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2019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6月2日,向B公司赊销某商品100件,每件标价200元,实际售价180元 (售价中不含增值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B公司。代垫B公司运杂费2000元(不考虑增值税)。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2)6月4日,销售给乙公司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000元, 增值税额2600元。乙公司以一张期限为 60天,面值为22600元的无息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该批商品成本为16000元。 (3)6月8日,收到B公司6月2日所购商品货款并存入银行。 (4)6月11日,A公司从甲公司购买原材料一批,价款20000元,按合同规定先预付 40% 购货款,其余货款验货后支付。 (5)6月20 日,因急需资金,A公司将收到的乙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
整齐的樱桃
于2022-03-20 20:33 发布 143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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