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1、已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转让的净收益;2、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转让的净收益。 能否解释下以上2种情况的原因和简单举2个栗子,谢谢!
dszjl
于2022-03-22 08:49 发布 1254次浏览
- 送心意
耀杰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22-03-22 10:46
第一种情况的意思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处置时要调整的意思。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00。这时候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少交税,等未来处置时多交税,因此在处置时要调整。第二种情况指的是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法不认可减值,因此当期多交税,未来处置时少交税,在处置时要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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