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清风缕缕老师

职称高会、注会、律师、注税;多个会计协会兼职

2017-04-06 16:16

1、老师,业主对母公司(集团公司)合同金额、内容等与母公司(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签订的内部分包合同书没有任何的差别!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就是业主对子公司,只不过我们是十九局X公司,业主不承认我们,只认十九局,所以迫不得已搞了个分包! 
2、母公司(集团公司)那个账套是属于托管账套,没有银行账户,这个托管账套,是我们子公司自己的统一管理的账套,但是机构是母公司!当收到业主预付款的时候,比如收业主111万:托管账套:借预付账款-X公司111,贷:预收账款-业主111;子公司主要账套:借银行存款111,待:预收账款111;借应收账款-待转销项税11,贷应交增值税-销项11!这样子对吗?收到业主计价111时候,托管账套: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贷工程结算-100,应交增值税-销项11;同时对子公司: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内部关联100,应交增值税-进项11,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111;子公司账套:借应收账款-111,贷工程结算100,应交增值税-待转11;同时:借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11,贷:应收账款-待转销项税额11。这样做对吗? 
老师,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施工项目部为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应该是开票时间,或者未开票,以收到业主款项为时间点,若没有收到款项,以合同约定收款日为时间点,若都没有,以完成建筑服务为时间点,对吧?

Q` 追问

2017-04-06 17:45

老师,1、我说的就是项目部,这两套账,也只是项目部的,一个是组织机构在母公司下的账套,一个是子公司下的项目部账套,,这样的话,我的业主处理是对的,对吗? 
2、如果没收钱的话,只要不开票,活没干完,就可以算作未发生纳税义务时间,对吧

Q` 追问

2017-04-06 18:12

这个不存在呀,假设未开票,业主计价的时候相当于我们局里把销项以进项的形式转给子公司了吧,集团公司提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了,这个税负因为没有分包差,还是子公司的嘛!但是没开票所以待转。实际过程中,一般而言业主计价后,都会要求我们给票的,而工程款却不一定那么及时。

清风缕缕老师 解答

2017-04-05 08:35

当收到业主预付款时,集团公司不做税务方面的账务处理,子公司账套按预收款进行销项计提, 
这样应该不是不允许的(当然你没说清母子公司是不是在同一县,即使同一县,理论上也不行)。理论是母公司为第一层的纳税主体,子公司为分包商。只是如果这个业主预付款,集团公司收到的时候理论要计提销项税金,而子公司也收到预付款,如果也计提的话,那就一笔预付款,二笔销项税了。因此你们可以与当地税局沟通,由子公司计提,母公司不计提(相当于子公司的分包款是母公司扣除额)。 
     业主计价时,母公司账套还需要做增值税销项处理,只不过是差额征税处理;。子公司按照通常的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会计核算详见《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清风缕缕老师 解答

2017-04-06 17:24

你所说的2、整个业务处理,可能得不到税局的认可。除非你说的情况不实。就是你说的子公司如果只是项目部。 
要不,母公司与子公司应该独立账务处理、独立申报纳税。 
 
到于你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建筑业有特殊规定。看看2016年36号文第45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清风缕缕老师 解答

2017-04-06 17:52

1、一个是组织机构在母公司下的账套,一个是子公司下的项目部账套,,这样的话,你的处理还是可能得不到认可。毕竟这是独立的二个纳税主体。 
2、你的说法不完全对。如果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也是发生纳税义务时间的,,,

清风缕缕老师 解答

2017-04-07 11:07

看来你们实务的情况还是有些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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