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开户单位和风公司持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贴现,该商业承兑汇票于2020年3月5日签发并承兑,期限4个月,票面金额100万元,票面利率3%,贴现利率4.5%。付款人开户行在异地,2020年7月8日,招商银行在北京分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及退回的托收凭证、汇票,从贴现申请人和风公司账户收取票款,但和风公司账户只有60万元。 根据以下要求编制招商银行的会计分录:(1)计算贴现利息与银行实付贴现金额。 (2)编制招商银行办理贴现的会计分录。 (2)编制招商银行各月月末摊销贴现利息调整、确认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3)编制招商银行到期收回票款的会计分录。
冷静的芹菜
于2022-03-29 09:46 发布 450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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