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04-07 11:23

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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