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不可撤销合同,约定在2017年2月15日以每件8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B产品1万件,若不能按期交货,甲公司应按总价款(不含增值税额)的30%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的B产品无库存。2016年12月末,甲公司准备生产B产品时,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预计生产B产品的单位成本为1000元。 2017年2月10日,甲公司生产的1万件B产品完工,每件B产品的实际成本为960元。 2017年2月15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该批B产品交付给乙公司,并收到相关款项。
娇气的眼神
于2022-03-29 20:55 发布 9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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