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完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指的未完成是指什么,如果工商变更已经完成了,但是没有收到钱,算不算未完成
杨杨
于2022-03-30 23:32 发布 757次浏览
- 送心意
胡芳芳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2-03-30 23:49
同学你好,一般来说以下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
1.是原则上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
2. 二是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
3. 三是转让款已经过户。
因此,股权转让款未收到可以认定为未完成的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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