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青海本地的一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商贸业务,与北京的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从B公司购进货物,发票也开给了B公司,钱款也打进B公司的账户,但物流单据的发货人不是B公司。最近,北京税务局把 B公司查了,发现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牵连到了A公司,A公司前后一共从B公司进货大约370万元,税务局要求该公司按17%补税,该公司觉得冤枉。 分析A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税务局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可爱的蜻蜓
于2022-04-04 20:49 发布 12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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