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8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贷方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无期初余额。甲公司的所得税率为25%,2018年有关所得税资料如下: 1.甲公司2018年开始对某项设备计提折旧,该设备税法规定按4年采用直线法提取折旧,会计按6年采用直线法提取折旧,该项固定资产原值120万元,假设净残值为0。 2.甲公司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300万元,其中取得国债利息收益2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26.5万元,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即双重约束标准。除此两项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学堂用户_ph599698
于2022-04-07 22:17 发布 11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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