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关联方回函的可靠性较低,A注册会计师决定不对应收关联方乙公司的重要款项实施函证程序,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不实施的函证的理由,并实施了替代审计程序,结果满意。 (2)A注册会计师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为低水平,在期中审计时对截至2017年9月末的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在期末审计时对剩余期间的销售和收款交易实施了控制测试,结果满意。 (3)因未收到应收丙公司款项的询证函回函,A注册会计师将检查期后收款作为替代审计程序,查看了应收丙公司款项明细账的期后贷方发生额,结果满意。 针对上述第(1)至(3)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小巧的电灯胆
于2022-04-08 22:19 发布 26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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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2022-04-08 22:31
1)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2)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应对剩余期间的销售和收款交易实施实质性程序或实质性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
(3)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不能仅查看应收账款的贷方发生额,而是要查看相关的收款单据,以证实付款方确为该客户且确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账款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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