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何何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2022-04-10 18:20

参考答案:(1)丁公司能取得票据权利。丁公司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能够取得票据权利。 
(2)乙公司无须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B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孙某无须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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