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某居民企业(以下称该企业)在A国设立一分公司(以下称境外分公司),2019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4.29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0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4.29万元。2020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4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分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 要求: (1)计算2019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抵免限额。 (2)计算2020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3)计算2020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实际抵免的所得税税额。 (4)计算2020年度汇总纳税时,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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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04-11 12:56 发布 172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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