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上看到这样一段话:小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己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利润归还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第一分句,我还能理解,而且认为已经好了。为什么还要做第二分录呢?
欣欣子
于2022-04-14 11:36 发布 80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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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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