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在小规模期间收到的专票,之前在小规模时已经入账,现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要抵扣这部分进项税,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陪你考证的初级班主任
于2022-04-14 16:18 发布 17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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