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海棠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2-04-15 09:19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21,2021年1月1日起,截止2030年12月31日,鼓励类企业设立在西部地区的可按照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西开政策的条件:
1、企业是查账征收,并且主营业务必须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规定产业项目范围;
2、当年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要占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税收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特征有以下几点:
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3、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沉静 追问

2022-04-15 14:08

那符合目录从哪里获取??

海棠老师 解答

2022-04-15 14:22

您问的西安,是不是属于我提到的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区15%,如果不属于,就看这些申请的特殊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同时,公告也规定了防治企业应当符合的7项条件,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者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久思财税思思老师提醒:
新冠疫情影响,售楼处关闭、复工复工延期,众多地产公司纷纷开启“裁员降薪、裁撤优化”模式,其中不乏融创、碧桂园、凯德、绿地、恒大、龙湖、保利、世茂等知名房企的身影。很多房企面临生死抉择。人人都在寻找出路。
这种困局怎么破?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的税负向来沉重。当前节流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事前的税务统筹规划,合法合理降低税收成本支出。另外,疫情过后,税务稽查必然强化,税务风险管控。
如何通过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开展“疫火重生自救之路”,帮助您“渡过严冬”。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维**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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