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专门的合伙人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规定,为促进各分所竞争,提升事务所总收益,以各分所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 (3)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需按照相关职业道德需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4)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当审计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存在意见分歧时,将意见分歧的具体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出具审计报告。 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高大的花卷
于2022-04-15 13:28 发布 1305次浏览
- 送心意
何何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2022-04-15 13:45
(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3)恰当。
(4)不恰当。在所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不得签署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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