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经营状况如下: 业务一:用高粱生产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生产42度清香白酒,当月销售25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 业务二:将自产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20度的配制保健酒(有国食健字批号),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2万元。 业务三:生产14度青梅酒一批,将90%的青梅酒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4.68万元,款项未收到。 业务四:将剩余10%的青梅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6月30日付款。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 (1)业务一应缴纳的消费税。 (2)业务二应缴纳的消费税。 (3)业务三应缴纳的消费税。 (4)业务四应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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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04-16 08:43 发布 85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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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2022-04-16 08:54
(1)应纳的消费税=25×0.1+20×20%=6.5(万元)。
(2)应纳的消费税=22×10%=2.2(万元)。
(3)应纳的消费税=36×10%=3.6(万元)。
(4)应纳的消费税=36÷90%×10%×10%=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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