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家服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开发农业项目。签订有一个新增耕地开发合同如下:甲方:A公司;乙方:B公司,法人张三;丙方:个人张三;见证方:C公司,法人张三。B公司和C公司原本为同一个法人的公司,现B公司变为了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在A公司要向我公司付款,但由于B公司变成了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A公司只能付款给丙方或见证方C公司。如果付款给丙方,丙方是不是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丙方又将收到的款付给了其他隐性股东,他们可以签定什么协议来规避丙方的个人所得税吗?如果C公司没有费用抵扣的情况下,从税收
丫丫
于2017-04-18 17:28 发布 641次浏览
- 送心意
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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