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直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撒销。 那既然是不得撒销的,那为什么交易性金融资产还可以重分类为别的金融资产,这不是矛盾吗?这怎么理解
天青色等烟雨
于2022-04-22 16:58 发布 1151次浏览
- 送心意
孺子牛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2-04-22 18:15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直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撒销。
那既然是不得撒销的,那为什么交易性金融资产还可以重分类为别的金融资产,这不是矛盾吗?这怎么理解--不矛盾的,可以重分类的是债券 ,满足合同现金流量测试,而债券是可以直接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指定的,是不满足合同现金流量测试的,所以必须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满足合同现金流量测试的,不可以重分类,所以你说的指定的情况,本身根本不可以重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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